《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汇编》(2024年第二季度合订本)(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机构。 (2)补贴车辆应接入大东区氢燃料电池汽车大数据平台中心(暂定 名);大数据平台中心建成前投入使用的车辆,未接入时间段依据车辆 发动机或其他车载装置记录数据确认纯氢行驶里程。购置车辆的三年内 消耗燃料氢气的 50%应为大东区范围内(或连接大东区的氢能高速上) 加氢站提供,获得补贴 3 年内车辆不得转租转售,否则退回补贴资金(扣 除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部分)。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补贴车辆应接入大东区氢燃料电池汽车大数据平台中心(暂定 名),大数据平台中心建成前投入使用的车辆,未接入时间段依据车辆 发动机或其他车载装置记录数据确认纯氢行驶里程。购置车辆当年及前 后各 2 年(车辆未购置或报废年份不算)消耗燃料氢气的 50%应为大东 区范围内(或连接沈阳市的氢能高速上)加氢站提供,获得补贴 3 年内 车辆10 积分 | 234 页 | 2.05 MB | 9 月前3
《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汇编》(2024年第四季度合订本)加快氢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 出,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谋划,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氢能源车辆”是指使用车载氢燃料电池 装置、氢燃料内燃机作为动力源的汽车,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客车、 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燃 料内燃机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10 积分 | 159 页 | 2.13 MB | 9 月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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