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25年国资国企政策汇编-国资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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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 4 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 11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 19 “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27 “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 . 38 “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 45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55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 防范的通知 ........................................... 60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 施意见 ............................................... 63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0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 2 的通知 ............................................... 77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82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 89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 ....................... 96 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 101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 114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 118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122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 129 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 .. 134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139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154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 ............ 161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 169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 177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184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 203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21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 221 3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237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242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51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25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 264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 266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7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 280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 299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 303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312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324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 331 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 337 4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 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 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 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 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 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 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 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 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 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 5 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 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 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 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 策。 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 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 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 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 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 安排。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 6 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 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 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 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 基础支撑。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 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 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 障措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 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 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 补、统一衔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 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 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 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 7 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 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 有效。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 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 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 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 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 域发展任务。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 6 月 30 日前将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 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 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 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 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 8 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 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 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 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 衔接。 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 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 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 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 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 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 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 措。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9 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 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 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 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 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 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 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 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 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 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 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 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 10 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 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 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 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 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时总结发 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 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 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 11 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 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 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 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 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 于 2004 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 务院国资委令第 10 号)同时废止。 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力量,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 化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等方面发 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 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国有企业在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方式不断深化改革的 同时,保留了部分医疗机构。发展壮大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 业办医疗机构,形成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健 12 康保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 展,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定位和功能 (一)定义。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指国有独资、 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企业通过 产权转让等方式改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 及时申请变更举办人。 (二)定位和功能。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公益性,充分发挥 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重要作 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 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 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二、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统筹规划 (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 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统一监督、统一管理服务的原 则,采取有效措施,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 置许可、医疗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 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卫 生领域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 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纳入分级诊疗和医疗急救体系。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将 13 区域内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和各级医联体建设, 加强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分工协作。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保 证各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不以举办主体为前置条件。支持具备条件 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 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优 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 络、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 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医保政策。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 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 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 方面,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政策。支持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局负责) 三、提升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能力 (一)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水平高、 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可试 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级 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 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 取得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职称评审结果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高级 职称信息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 责) 14 (二)合理配置培训教学资源。全面落实科研课题申报、医学 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支 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认定。支持将符合条件 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遴选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 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可在本企业集团符合条 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公平的学术交流氛围。鼓励各医学类评审组织、行 业协会、学术组织和课题组织等机构充分吸纳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参与各层级的评审评定、职务担任、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 具有不同学术水平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 职务机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落实投入政策 (一)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 构按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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